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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中心重新规定白内障等5种疾病付费额度
2008-7-9 来自: 阅读次数:5208次 网友评论 5条 点击查看
     北京市医保中心通告,白内障、青光眼等5种疾病的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自明日起调整,重新规定了参保患者个人自付额度。例如股骨颈骨折手术,个人自付额度下降了600元。

  贵重耗材报销比例提至70%

  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昨日介绍,明日起,医保参保人员检查、治疗时使用单项费用500元(含)以上的贵重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70%;安装体内人工器官报销标准也有上调。

  基于此,市医保中心调整了涉及使用贵重医用耗材和人工器官的5种疾病单病种付费办法,包括白内障、青光眼、腹股沟疝、股疝、股骨颈骨折。调整后,将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

  负责人举例,如股骨颈骨折,由于术中使用内固定耗材的报销比例提至70%,个人自付额将由4621元降为4038元,降低的近600元费用转由医保基金承担。

  适用新老办法按住院日区分

  此外,阑尾炎、甲状腺肿、白内障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新明确规定,一次性自控疼痛注射装置(镇痛泵)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相关负责人表示,参保人员适用新老办法是按住院日来区分,7月1日起住院的参保人员,其单病种治疗费用按新办法执行;7月1日前住院的参保人员,其单病种治疗报销费用按老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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