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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券将控制大小非减持
2008-9-6 来自:广州日报 阅读次数:793次 网友评论 0条 点击查看
           市场的持续下跌,证监会连续五周不断打出政策组合拳。昨晚,证监会就《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也被看作是证监会利用可交换债券控制大小非减持,缓解市场的抛售压力。

    征求意见稿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股东(通常是大非)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证券托管机构,然后以此为标的发行债券。这一做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缓解大股东的融资困境,从理论上说,如果股市低迷,市价低于转股价,债券持有人就不会转股,这样就可减少二级市场的流通筹码;而若股市高涨,债券就可转换成股票,从而对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加以控制。有报道说券商对可交换债券表现出很高的热情。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通过发布《规定》,为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创造条件,具有多重意义,表现在为上市公司股东提供了一种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东因经营上出现暂时的资金困难,不得不抛售股票以解燃眉之急。可交换债券推出后,这类股东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获得所需资金,而无需抛售股票,这样可以避免直接对二级市场形成冲击。

    信达证券刘景德昨天表示,这一消息短期来看是利好,但不会对积弱的大盘有根本的改变。他认为,新规等于对大小非减持的压力减少,妥善解决大小非问题最终还是在流通上。目前大盘积弱并不光是大小非的原因,所以不能改变下跌的大趋势。

    相关链接:

    记者百度一下“债券”找到相关网页约29,600,000篇。

    债券(Bond)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措资金而向债券投资者出具的,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又被称为固定利息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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