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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
2008-6-27 来自:  阅读次数: 网友评论 点击查看
     促进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在进行交易和投资决策时,广泛采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报告。因为对企业来说,采用专业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信用报告可以弥补企业自身所掌握的客户信用信息的不足,防范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真正起到有效预防风险的作用。更具重要意义的是,在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失信企业的信用状况会很容易地被与其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通过征信公司等信用服务机构得到,失信企业同其它企业开展业务的机会将大大降低,从而对失信企业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惩罚。社会惩罚的警示作用不仅会极大的遏制企业的失信行为,而且会促使企业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自身信用管理,使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从根本上得到提高,从而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制度,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维护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扩大信用功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被投资者、企业和监管机构所认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社会信用的范围与功能在不断扩大,在信用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价值和资源、并作为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存在的情况下,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客观需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加快发展。从国际经验看,以社会惩罚作为重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企业降低交易成本,使信用良好的企业获得更大的信用融资和更多的交易机会,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效果。因此,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向客户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客户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失信企业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以此来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确保社会信用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自身信用的监管,需要对市场的准入和退出作出明确规定;对不良记录或违约率比较高的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一个国家的法制越完善,评级机构的活动越是规范。我国目前法制建设比较落后,客观上有必要明确主管机构,以对评级机构进行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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